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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管理-精华考点2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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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1市场准入与监管评级一、市场准入根据《中国银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规定,信托公司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包括: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主要内容包括:第一,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2)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3)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4)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⑤)财务状况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6)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7)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8)单个出资人及其关联方投资入股信托公司不得超过2家,其中绝对控股不得超过1家:(9)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银保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10)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二,境内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应当具有良好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符合与该类金融机构有关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前款除第6项外的各项条件。第三,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O亿美元:(2)具有国际相关金融业务经营管理经验:(3)银保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2年对其作出的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及以上:(4)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5)符合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及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要求,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6)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7)单个出资人及其关联方投资入股的信托公司不得超过2家,其中绝对控股不得超过1家:(8)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银保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9)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己经与银保监会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10)具有有效的反洗钱措施:(11)所在国家或地区经济状况良好:(12)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出资人投资入股信托公司应当遵循长期持股、优化治理、业务合作、竞争回避的原则。第四,信托公司申请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外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健全有效,业务条线管理和风险管控能力与境外业务发展相适应:(2)具有清晰的海外发展战略:(3)具有良好的并表管理能力:(4)符合审慎监管指标要求:(5)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6)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7)具备与境外经营环境相适应的专业人才队伍:(8)最近2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9)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信托公司申请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外机构由所在地银保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保监局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保监会。第五,信托公司法人机构变更事项包括:变更名称,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变更注册资本,变更住所,修改公司章程,分立或合并,以及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二、监管评级银监会于2016年底正式印发实施《信托公司监管评级办法》(银监办发〔2016)187号),对近年来监管实践和要求进行了系统梳理和总结,共设置了资本要求、资产质量、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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